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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驗室廢水處理設(shè)備要達到的標準 
                                                                | 
                                                             
                                                            
                                                              一、實驗室廢水處理設(shè)備要達到的規(guī)定排放標準 
                                                                1、國家排放標準 
                                                                國家排放標準是國家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在全國范圍內(nèi)或特定區(qū)域內(nèi)適用的標準。 
                                                                2、地方排放標準 
                                                                地方排放標準是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頒布的,在特定行政區(qū)適用。 
                                                                3、行業(yè)標準 
                                                                不同行業(yè)處理的標準和要求也不同,在不執(zhí)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可執(zhí)行相應(yīng)的行業(yè)標準。 
                                                                二、石油化工實驗室廢水排放標準 
                                                                1、《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標準。 
                                                                2.《GB31570—2015》現(xiàn)有企業(yè)的COD、氨氮、TOC等主要指標排放限值要求嚴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新污染源二ji指標,氨氮嚴于新污染源一ji指標,同時增加了總磷、總氮和總釩的控制要求。 
                                                                3.《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表5中石油煉制工業(yè)允許排水量在1.0~2.5m3/t原油, 
                                                                4.《GB31570—2015》要求加工單位原(料)油基準排水量為0.5m3/t原油 
                                                                5.《GB31570—2015》新標準,要求若加工噸原油實際排水量超過限值,須按污染物加工噸原油基準排水量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標準排放濃度 
                                                                三、生物制藥實驗室廢水排放標準 
                                                                1.《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yè)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4-2008) 
                                                                2.《生物工程類制藥工業(yè)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1907—2008) 
                                                                3.《中藥類制藥工業(yè)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1906—2008) 
                                                                4.《發(fā)酵類制藥工業(yè)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1903—2008) 
                                                                5.《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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